(2013)白水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76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甲,男,汉族。陈某某与魏某甲离婚一案的(2010)白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就(2010)白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女儿魏某乙的抚养费每月400元(2010年3月—2012年3月)共计24个月9600元。魏某甲一次性付清陈某某同意。二、魏某甲每月探视女儿一次。女儿每年暑假跟随父亲魏某甲生活半个月,寒假生活一星期。以上约定均需事先征得陈某某的同意,但原则上双方必有确保有利于女儿魏某乙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三、从2012年4月1日起女儿的抚养费每月400元,魏某甲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自行给付至魏某乙18周岁止。四、白水县城人民路果协单元楼房子的所有权归女儿魏某乙所有,鉴于陈某某于2013年元月份已另组建家庭。现应从2013年2月份起将此房出租,所得租金归女儿魏某乙所有,租金的保管由双方协商,但原则双方都不得挪做它用。以上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7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