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17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成团、郑米兰等与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团,郑米兰,陈阿香,宋君君,宋霞霞,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729-2号申请执行人:宋成团,农民。申请执行人:郑米兰,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阿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君君,农民。申请执行人:宋霞霞,农民。被执行人: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惠萍,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民初字第570号宋成团、郑米兰、陈阿香、宋君君、宋霞霞与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宋成团、郑米兰、陈阿香、宋君君、宋霞霞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成团、郑米兰、陈阿香、宋君君、宋霞霞人民币230314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03元、执行费33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宋成团、郑米兰、陈阿香、宋君君、宋霞霞如发现被执行人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