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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