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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舒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舒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舒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慧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原、被告婚前基础不深,对双方的了解甚少,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每次吵架被告就会殴打原告,被告还威胁原告及原告的家人、朋友,扬言要杀原告全家。原告认为,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关于双方相识相恋、结婚及生子等陈述均属实,结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去年下半年原告因网恋对被告态度冷淡,双方因此偶有争吵,但被告没有打原告,我们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子王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某甲为证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照片及QQ聊天记录各一份(存储于被告手机中)。原告质证认为,QQ聊天记录只是普通的对话,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从内容上看,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本院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去年下半年以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时有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良好。婚后虽有争吵,主要是因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尚处于磨合期,只要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还是有和好并继续生活的可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慧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