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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淑梅与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梅,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志辉,住云南省怒江州兰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与被执行人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