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丛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代某。委托代理人韩建国,系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