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行审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7)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贺鑫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南芬。委托代理人陈胜龙。被执行人宁波贺鑫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雷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的调查、告知、送达、催告等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哲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