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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石国庆与张其才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庆,张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石国庆,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执行人:张其才,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其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其才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国庆借款本金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0元,共计28650元,但被执行人张其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其才银行帐户上存款2865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