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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4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香花与张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花,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427-1号申请执行人王香花,女,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英,女,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英于2015年12月4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2612元,但被执行人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香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英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炜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