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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自诉人豆允鹏以被告人张爱玲、樊军平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允鹏,张爱玲,樊军平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19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允鹏,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被告人张爱玲,女,汉族,住宝鸡市建国路建国新村。辩护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樊军平,男,汉族,住宝鸡市建国路建国新村。自诉人豆允鹏以被告人张爱玲、樊军平犯重婚罪为由,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豆允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爱玲、樊军平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豆允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豆允鹏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宫 雪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巴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