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刘志远、刘俊静、刘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刘志远,刘俊静,刘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系行长。被执行人刘志远,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俊静,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志良,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刘志远、刘俊静、刘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志远、刘俊静、刘志良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贷款2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远、刘俊静、刘志良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