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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华清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边满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边满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杨华清。委托代理人:徐觉醒。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勤勤。委托代理人:陈水樵。被告:边满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清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边满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杨华清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补偿时限、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本案须以鉴定后的结论为审理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