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丽萍犯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世珊、苏锡琪犯销售假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丽萍,李世珊,苏锡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丽萍,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身份证号码:×××902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北海市海城区长青北路××号,现住防城港市××城区××城镇××小区××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世珊,男,1961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上思县,身份证号码:×××0037,壮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防城港市××思县××所。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于2012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锡琪,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上思县,身份证号码:×××904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防城港市××思县叫安乡叫安村××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丽萍犯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世珊、苏锡琪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泽波、杨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丽萍及其辩护人曾勇光,被告人李世珊、苏锡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覃丽萍在其经营的“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销售药品和保健品。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的药品和保健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就销售给他人。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10日对该经营部及其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所销售的“非洲伟哥”、“金伟哥”、“金伟哥VGA”、“速硬100”、“美国黑老大”、“虫草多鞭丸”、“美国威哥”、“二十六帝皇丸”等药品为假药;“参茸肾宝口服液”等54种66个批次的保健品冒用其它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经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该经营部销售上述保健品金额为人民币51992.7元。二、被告人李世珊在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经营“李世珊诊所”,为病人看病、销售药品。在经营过程中,其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就销售给他人。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18日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所销售的“非洲伟哥”、“美国威哥”、“淋梅一次清”、“淋必治”、“先锋霉素胶囊”、“菌必治”、“六0六消炎丸”、“大败毒胶囊”、“大排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等药品为假药。其中药品“非洲伟哥”、“美国威哥”是从覃丽萍经营的“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淋梅一次清”、“淋必治”、“先锋霉素胶囊”、“菌必治”、“六0六消炎丸”、“大败毒胶囊”、“大排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是从南宁一家公司所购进。三、被告人苏锡琪在上思县思阳镇经营“广西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销售药品。在经营过程中,其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就销售给他人。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17日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蛇粉风湿王”、“蛇粉风湿灵”、“特效牙痛灵”、“风湿骨刺丹”等药品为假药。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邓某、周某某、陈甲、莫甲、廖甲的证言,被告人覃丽萍、李世珊、苏锡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丽萍、李世珊、苏锡琪漠视国法,销售假药,被告人覃丽萍还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以销售假药罪及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覃丽萍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李世珊、苏锡琪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覃丽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数罪。辩护人曾勇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丽萍犯销售假药罪证据不足,其销售的8种产品仅属于伪劣产品的范畴,即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世珊及苏锡琪被抓获是覃丽萍提供的线索,其有立功表现。覃丽萍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故对覃丽萍应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世珊辩称,其经营药店是合法的,没有销售假药;在公安侦查阶段其未收到药品鉴定通知书;第一次开庭后另行补充鉴定部门的资质证书及计量证明书等材料是违法的;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苏锡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覃丽萍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及销售假药部分。被告人覃丽萍在“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销售药品和保健品。覃丽萍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的药品和保健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就销售给他人。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10日对该经营部及其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所销售的“非洲伟哥”、“金伟哥”、“金伟哥VGA”、“速硬100”、“美国黑老大”、“虫草多鞭丸”、“美国威哥”、“二十六帝皇丸”等药品为假药;“参茸肾宝口服液”等54种66个批次的保健品冒用其它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经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该经营部销售上述保健品金额为人民币51992.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覃丽萍经营的“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假药和假冒保健食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其在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路“朝阳大药房”,依法扣押8粒“美国威哥”;其向“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美国威哥”,经营部人员讲是保健品,叫其放在隐蔽的地方出售;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局检查其在港口区企沙镇民生路83号所开的“周某某西医诊所”,发现其从“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美国威哥”的记录;经营部的人员叫其放在诊所的“美国威哥”是一盒16粒,卖出价格一盒20元钱;放在诊所的“美国威哥”没有任何手续;4、证人陈甲的证言,证实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其在港口区公车镇港企大道的“来康药方”,扣押店内“美国威哥”7粒、“二十六味帝皇丸”1盒加10粒、“催情药”1盒;以上均从“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并销售给他人;覃丽萍带一名叫覃志武的推销员向其推销;“美国威哥”、“二十六味帝皇丸”、“催情药”没有清单;5、证人莫甲的证言,证实了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其在上思县思阳镇体育路的“春天大药房”,在药房内扣押“非洲伟哥”1盒、“速硬100”9粒、“催情药”2盒;以上均从“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非洲伟哥”每盒30元,每粒5元;“速硬100”每盒18元,每粒5元,“非洲伟哥、“速硬100”、“催情药”没有任何手续;6、证人廖甲的证言,证实了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其在防城区大菉镇百里村经营的“大菉镇百里村村委卫生所”,扣押了4粒“非洲伟哥”,该4粒“非洲伟哥“是从“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非洲伟哥”价格每粒3元或者4元;另购买了“美国威哥”1盒25元,每盒25粒;经营部人员未讲明“美国威哥”的真假,只是叫其放在隐蔽处出售;7、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后,发现经营部有“美国黑老人”、“速硬100”等涉嫌假药;房子是其出租给覃丽萍的;8、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中兴小区一巷39号二楼里面单层一间租给一家保健品经营部的一个北海妇女;9、证人庞甲、沈某某、苏甲、彭甲、林甲、彭乙、莫乙、陈乙、杜某、黄甲、庞乙、庞丙、高某某、吴甲、潘某某、黄乙、吴乙、廖乙、李甲、温某某、刘甲、徐某某、庞丁、郑甲、黄丙、李乙、严某某、范某某、王某某、黄丁、曾某某、何甲、郑乙、叶某某、张某某、陈丙、廖丙、陈丁、黄戊、郑丙、庞戊、李丙、黄己、林乙、苏乙、李丁、林丙、肖某、阎某某、刘乙、余某某、李戊、黄庚、郭某某、何乙、杨某某、陈戊的证言,证实防城港市内一些药店、诊所向“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买保健品;10、辨认笔录(附相片),证实经苏锡琪、莫兴干辨认向其销售药品的人是被告人覃丽萍;11、相片,证实了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企沙朝阳大药房”、“来康药店”、“大菉百里村卫生所”、“春天大药房”进行检查时的情况;12、搜查笔录、相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的“来康药店”内扣押“二十六味皇帝丸”、“美国威哥”等物品;从莫兴干处扣押“非洲伟哥”1盒,从廖甲处扣押“非洲伟哥”1盒,速硬1009粒的事实;13、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城港市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销售金伟哥等假药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洲伟哥”等8种产品批次文号网上核对的情况说明》、“金伟哥”、“美国黑老大”、“二十六味帝皇丸”、“金伟哥VGA”、“速硬100”、“美国威哥”、“虫草多鞭丸”、相关相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洲伟哥”等8种产品进行认定的复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实广西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具有检验资质,覃丽萍的“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被抽样检验的部分药品及保健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防城港市“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扣押的“非洲伟哥”、“金伟哥”、“金伟哥VGA”,“速硬100”,“美国黑老大”,“虫草多鞭丸”、“美国威哥”及“二十六味帝皇丸”是假药;14、销售发票,证实国药控股南宁有限公司销售给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0.1g*1T价钱为102.11元;15、案件移送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批表、(扣押)物品及场所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5月10日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覃丽萍的“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扣押“美国黑老大”、“速硬100”、“金伟哥”、“金伟哥(美国0mANAQR0up.LLC)”、“美国威哥”、“非洲伟哥”、“虫草多鞭丸”等物品;16、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场所清单、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及清单,证实了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扣押了“参茸肾宝口服液”等多个涉嫌冒用其他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化妆品;17、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人体免疫白蛋白”等三种保健食品真伪的函》、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关于协查“人体免疫白蛋白”等三种保健食品真伪的复函》、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乐力钙”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函》、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乐力钙”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复函》、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暖巢宝软胶囊”真伪的函》、宁夏吴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萨迪奥羊胎冻干粉胶囊有关情况的复函》、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虫草肾宝”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文件《关于协查“虫草肾宝”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复函》、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人参蜂皇浆”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函》、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人参蜂皇浆”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复函》、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壮骨增高早晚钙”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协查“壮骨增高早晚钙”等保健食品真伪的复函》,证实了①“理大牌丽而净胶囊清肠一粒通”、“理大牌丽而净胶囊排毒养颜素”所标注的生产公司未生产过这两种产品;②人体免疫白蛋白(希神口服液)所标注的生产公司未办理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③乐力钙、新钙中钙儿童高钙片、新钙中钙老年高钙片三种保健食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不是海口市药监局辖区内合法保健品生产企业,产品包装的地址是虚假的;④“化积山楂麦芽口服液”所标示的生产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宇露牌山楂麦芽口服液”;⑤经检索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839号、国食健字G20120006、卫食健字(2000)第0639号、国食健字G20060469、国食健字G20060099、卫食健字(2000)第0216号、卫食健字(1997)第398号、卫食健字(1997)第446号、卫食健字(1998)第602号、卫食健字(1997)第673号、国食健字G20050379、国食健字G20060231所对应的产品不是本案扣押的产品;未检索到国食健字G20060537的产品信息;⑥卫食健字(2000)第0240号对应的产品不是本案扣押的产品;⑦经查询上海健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上海市药监局辖区内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⑧国食健字G20041351、卫食健字(2003)第0311号、国食健字G20041501、国食健字G20050379对应的产品不是本案扣押的产品;⑨北京市辖区内无“北京志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证实从覃丽萍的经营部扣押的产品为冒用批准文号和使用虚假生产厂商;18、“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销售名单、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一览(已核查)表、销售表及笔记本,证实经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城港市公安局的整理,“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人民币51992.7元;19、“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产品目录表、单位信息表及盘点数,证实其所经营的产品情况、记录各个药店诊所相关信息及盘点产品的情况;20、向上思冬青大药房等九药店或诊所的销售单,证实了“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经营销售给各个药店或诊所的产品情况;21、名片、收条、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实“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的负责人是覃丽萍;22、被告人苏锡琪的供述,被告人苏锡琪从“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并销售过的“蛇粉风湿王”、“蛇粉风湿灵”、“特效牙痛灵”、“风湿骨刺丹”、“金伟哥”、“美国威哥胶囊”等4种4批次保健品,是覃丽萍、覃志武、梁金波来推销的,购进时没有任何单据,销售后获利84元,没有销售记录;其经营的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有相关的许可证;该店有苏锡琪(占60%股份)、陈国秀(占40%股份)二个股东;23、被告人李世珊的供述,李世珊于2011年5月从南宁某公司购进“淋梅一次清”等8种8批次药品,从覃丽萍的销售部的推销员覃志武进过“美国威哥”“非洲伟哥”等,并对外销售,销售了“非洲伟哥”6粒、“美国威哥”6粒,获利约15元;“非洲伟哥”及“美国威哥”无销售清单;以上经营的药品于2012年5月18日被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所购进的货不知真假;24、被告人覃丽萍的供述,覃丽萍在2011年8月31日从广州的林景丽处购进“非洲伟哥”1466元,9月12日购进“美国威哥”144元,这些货通过物流发来,林景丽说这些货是真的,收货后与物流公司结账,之后将药品卖给骆志东等人,盈利多少记不得;覃丽萍是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委托有覃志武、梁金波负责向李世珊、苏锡琪等人推销;2012年4月从西安一个公司购进“美国黑老大”、“速硬100”、“虫草多鞭丸”等,公司同意由其本人代销,同时还购进“金伟哥”、”乐翻天”等;保健品是通过物流购进的;2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覃丽萍的基本情况。二、被告人李世珊涉嫌销售假药部分。被告人李世珊在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经营“李世珊诊所”,为病人看病、销售药品。在经营过程中,其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就销售给他人。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18日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所销售的“淋梅一次清”、“淋必治”、“先锋霉素胶囊”、“菌必治”、“六0六消炎丸”、“大败毒胶囊”、“大排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等药品为假药;“淋梅一次清”、“淋必治”、“先锋霉素胶囊”、“菌必治”、“六0六消炎丸”、“大败毒胶囊”、“大排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是从南宁一家公司所购进。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上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经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世珊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假药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搜查笔录、相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李世珊诊所”搜出“非洲伟哥”、“美国威哥”和“淋梅一次清”、“淋必治”、“先锋霉素胶囊”、“菌必治”、“六0六消炎丸”、“大败毒胶囊”、“大排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等药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2、《关于李世珊诊所销售淋梅一次清等假药的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李世珊经营的诊所搜缴的“淋梅一次清”、“淋必治”、“先锋霉素胶囊”、“菌必治”、“六0六消炎丸”、“大败毒胶囊”、“大排毒”、“日本烧焊电光目药”等进口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件、亦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属于假药;3、被告人覃丽萍的供述,覃丽萍于2011年8月31日从广州的林景丽处购进“非洲伟哥”1466元,9月12日购进“美国威哥”144元这些货通过物流发来,林景丽说这些货是真的,收货后与物流公司结账,之后卖给骆志东等人,盈利多少记不得;覃丽萍是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委托有覃志武、梁金波负责向李世珊、苏锡琪等人推销;2012年4月从西安一个公司购进“美国黑老大”、“速硬100”、“虫草多鞭丸”等,公司同意由其本人代销,同时还购进“金伟哥”、”乐翻天”等;保健品是通过物流购进的;4、被告人李世珊的供述,其于2011年5月从南宁某公司购进“淋梅一次清”等8种8批次药品,从覃丽萍经营部部的推销员覃志武进过“美国威哥”、“非洲伟哥”等并对外销售,销售了“非洲伟哥”6粒、“美国威哥”6粒,获利约15元;“非洲伟哥”及“美国威哥”无销售清单;以上经营的药品于2012年5月18日被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所购进的药品不知真假;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世珊的基本情况。三、被告人苏锡琪涉嫌销售假药部分。被告人苏锡琪在上思县思阳镇经营“广西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销售药品。在经营过程中,其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就销售给他人。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17日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蛇粉风湿王”、“蛇粉风湿灵”、“特效牙痛灵”,“风湿骨刺丹“等药品为假药。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苏锡琪经营的“广西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假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关于“广西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销售“蛇粉风湿灵”等假药的情况说明,证实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进行检查并扣押“蛇粉风湿灵”等药品,其中“蛇粉风湿灵”等4种4批次药品认定为假药;3、被告人覃丽萍的供述,覃丽萍于2011年8月31日从广州的林景丽处购进“非洲伟哥”1466元,9月12日购进“美国威哥”144元,这些货通过物流发来,林景丽说这些货是真的,收货后与物流公司结账,之后卖给骆志东等人,盈利多少记不得;覃丽萍是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委托有覃志武、梁金波负责向李世珊、苏锡琪等人推销;2012年4月从西安一个公司购进“美国黑老大”、“速硬100”、“虫草多鞭丸”等,公司同意由其本人代销,同时还购进“金伟哥”、”乐翻天”等;保健品是通过物流购进的;4、被告人苏锡琪的供述,被告人苏锡琪从“防城区益顺保健品经营部”购进并销售过“蛇粉风湿王”、“蛇粉风湿灵”、“特效牙痛灵”、“风湿骨刺丹”、“金伟哥”、“美国威哥胶囊”等4种4批次保健品并对外销售,是覃丽萍、覃志武、梁金波来推销的,购进时没有任何单据,销售后获利84元,没有销售记录;其经营的广西福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思县第一分店有相关的许可证;该店有苏锡琪(占60%股份)、陈国秀(占40%股份)二个股东;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苏锡琪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丽萍、李世珊、苏锡琪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没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就对外销售,按规定对其销售的药品应以假药论处,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被告人覃丽萍还销售冒用其它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品数额五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珊所经营并被扣押的“非洲伟哥”、“美国威哥”是假药,但并未提供药监部门的检验或鉴定报告,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李世珊辩解其出售的药品均为合格合法药品,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问题。经查明,防城港市公安局和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被告人李世珊经营的诊所进行检查时所扣押的“淋梅一次清”等8种8批次药品没有合法票据和进口药品批准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扣押了被告人李世珊上述药品后,作出《关于李世珊诊所销售淋梅一次清等假药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该说明告知被告人李世珊,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李世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曾勇光提出被告人覃丽萍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问题。经查明,覃丽萍的经营部购进的“非洲伟哥”、“美国威哥”等药品经药监部门确定为假药,检验报告程序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丽萍具有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明,被告人苏锡琪、李世珊是在公安机关及药监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覃丽萍并未提供线索或带领公安人员将其余被告人抓获归案。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覃丽萍、苏锡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丽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世珊、苏锡琪所销售的假药数量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丽萍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世珊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苏锡琪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耀福审 判 员 全小婧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