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行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宋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山行他字第7号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庆辉,局长。被执行人:宋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宋某之妻王某于二○一○年八月十日在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生育第一胎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了山抚费征字(2012)第104218001-0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对宋某的妻子王某违法生育第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021元。另外,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宋某的妻子王某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在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生育第二胎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了山抚费征字(2012)第104218001-0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对宋某的妻子王某违法生育第二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982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山抚费征字(2012)第104218001-0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山抚费征字(2012)第104218001-0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宋某。在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缴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山抚费征字(2012)第104218001-01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山抚费征字(2012)第104218001-0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宋某必须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共计24848元送交本院;三、被执行人宋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克斌审判员 程新平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