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及第三人郭洪波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郭洪波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栾仲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负责人:王丽,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郭洪波,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及第三人郭洪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湖南建设集团��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兰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