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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勇。委托代理人陈大方。委托代理人马洁欣。被告金华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