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李群,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某某,女。原告郭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皓博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景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