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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金秀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兰,黄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金秀兰。申请执行人黄祖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秀兰与被执行人黄祖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