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金秀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兰,黄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金秀兰。申请执行人黄祖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秀兰与被执行人黄祖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