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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巧丽诉被告王桂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丽,王桂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徐巧丽,女,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高公镇。被告王桂树,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丽诉被告王桂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巧丽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巧丽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雪杰人民陪审员  祝艳荣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