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巧丽诉被告王桂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丽,王桂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徐巧丽,女,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高公镇。被告王桂树,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丽诉被告王桂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巧丽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巧丽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雪杰人民陪审员 祝艳荣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