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丽君与周国平、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丽君;周国平;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68号原告:陈丽君。委托代理人:钟民、金志方,均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国平。被告: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宝丰三村5号1栋13层1室。法定代表人:周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君与被告周国平、被告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标的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