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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马荣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53号原告:马荣芬。委托代理人:屈艳蓓。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蔡昌芹。委托代理人:朱燕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芬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荣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荣芬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