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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裘斌杰与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裘斌杰。被告:裘凯。委托代理人:吴克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旭浩。原告裘斌杰与被告裘凯、第三人郑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裘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裘凯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斌杰撤回对被告裘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斌杰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