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裘斌杰与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裘斌杰。被告:裘凯。委托代理人:吴克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旭浩。原告裘斌杰与被告裘凯、第三人郑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裘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裘凯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斌杰撤回对被告裘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斌杰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