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志华与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华,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朱志华。委托代理人:吴越。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荣新。原告朱志华与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赟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志华的委托代理��吴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荣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志华起诉称,2012年10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运作、资金周转。2012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给原告,承诺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星期之内一次性将18万元支付给原告,如到期未还或者未还完,则按照3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止,余款12万元分二期归还,并注明还款计划书中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苗勇变更后方生效。2013年1月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苗勇变更为康荣新,但被告却未完全履行该还款计划书,只给付了原告10万元,余款20万元及利息始终未付。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月1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2012年10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17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应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星期内一次性还款18万元,如到期未还,按照3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如按时还了就不算利息了,余款12万元在2013年1月份前归还6万元,2013年4月份前归还6万元的事实;2.工商变更登记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将法定代表人王苗勇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康荣新,上述还款计划书约定的条件已成就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初,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朱志华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17日,在原告的催讨下,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被告应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星期内一次性还款18万元,如到期未还,以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余款12万元在2013年1月份前归还6万元,2013年4月份前归还6万元,并约定该还款计划书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方为有效,若未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被告意向变更法定代表人康荣新签字确认。2013年1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由王苗勇变更为康荣新,但被告仅在2013年2月初归还了10万元,余款便不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华与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当事人均为有效。被告在原告提供借款后,应按约定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在2012年10月17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系一附条件的合同,现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于2013年1月6日成就,被告应按该合同约定在2013年1月13日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而被告未全面履行还款协议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1月13日起按本金20万元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朱志华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县热带雨淋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