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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沈猛、付德立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付德立,何晓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5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于辽宁省开原市,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被告人付德立,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晓崇,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老城街扶余村*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付德立、何晓崇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元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付德立、何晓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沈某、付德立、何晓崇为抢钱,经事先踩点、预谋,潜伏在本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8幢楼道,至次日凌晨1时许,合伙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抓住并强行押上张某的马自达轿车,采用恐吓、搜身等手段,劫得张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苹果4手机1部、海尔手机1部、钻石戒指1枚,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2元。尔后又逼迫被害人张某说出银行��密码,并通过银行ATM机刷卡劫得张某中国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沈某、付德立、何晓崇实施上述犯罪后又开车至宁波,用刀割断车上的安全带将被害人张某手脚绑住后逃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付德立、何晓崇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查询单、购物发票、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德立、何晓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付德立、何晓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付德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三、被告人何晓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庄霞人民陪审员  袁利宽人民陪审员  葛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下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