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40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