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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阎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许文辉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