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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包九娜与姜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九娜,姜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包九娜。委托代理:丁华强。被告:姜正荣。原告包九娜与被告姜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包九娜的委托代理人丁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包九娜起诉称:自2008年3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0年6月5日对借款及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为15万元,承诺2010年9月5日归还10万元,余款协商解决。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双方于2011年7月14日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经桐庐县桐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又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原告出示借条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姜正荣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被告出具“今借九娜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至2010.9.5日归还壹拾万元,余额协商解决”的借条一份。2011年7月14日,原、被告因催讨欠款发生争吵打架。经桐庐县桐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确认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808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20800元,于2011年9月底归还10000元;如不能在2012年底归还欠款的,被告同意按原借据所确定的数额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九娜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姜正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