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下同与下同)万仁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下同),下同)万仁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反诉被告,下同):王明河,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三界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51********。原告(反诉被告,下同):杨庆丰,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271978********。原告(反诉被告,下同):王长军,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271977********。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少先,退休干部。被告(反诉原告,下同)万仁才,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三界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76********。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河、杨庆丰、王长军与被告万仁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万仁才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从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