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希庄、李同月与李同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希庄,李同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田希庄。被告:李同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希庄诉被告李同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希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田希庄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宗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