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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相恒坤与徐新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恒坤,徐新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相恒坤,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疆,居民。委托代理人温世湘,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相恒坤与被告徐新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徐新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恒坤撤回对被告徐新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