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相恒坤与徐新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恒坤,徐新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相恒坤,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疆,居民。委托代理人温世湘,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相恒坤与被告徐新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徐新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恒坤撤回对被告徐新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