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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森杰。委托代理人:陈韦羲。被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超。委托代理人:崔胜春、陈茂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以补充调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34元,依法减半收取71017元,由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