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罗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沈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2007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月2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2011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月2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夜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沈某酒后到罗山县周党镇好莱坞网吧后,张某让被害人陈某某将况C叫出网吧,遭到陈某某的拒绝,陈某某被张某扇了一巴掌。随后,网吧老板任某某劝说张某等人不要闹事,张某、沈某不听劝说并随意殴打任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沈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夜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沈某酒后到罗山县周党镇好莱坞网吧时,当时在网吧的况C说张某长得黑,张某就让被害人陈某某将况C叫出网吧质问,遭到陈某某拒绝,张某即扇了陈某某一耳光。网吧老板任某某劝说张某等人不要在网吧闹事,张某、沈某不听劝说并殴打任某某。经鉴定,任某某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属于轻伤范围。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任某某以张某、沈某、段某某、李A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与张某、沈某的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沈某的亲属已赔偿任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任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对张某、沈某、段某某、李A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某2013年1月19日陈述:今天夜晚20点20分左右,我在周党镇好莱坞网吧值班。这时,有三个男的进来了,况C(住在我附近)跟张某(我当时不知道他叫张某,后来知道这个人叫张某)开玩笑说张某好黑。张某没吭声。过了一会儿,张某将陈某某叫到网吧外面,当时陈某某正在网吧上网。陈某某再进网吧时脸黑黑的,很生气的样子。我问陈某某什么事?陈某某说张某要打人,让他将况C从网吧叫出去,他没叫况C,张某就在外面打了他一耳光。张某接着进来,将陈某某扯出去了。我感觉有事,就出来瞧。我对张某他们说:“你们喝了酒,别闹事。”我害怕张某他们打陈某某,就拉着陈某某,将他们分开。张某叫我别管闲事,并一拳打在我左脸上,接着一脚将我踢倒。我脸出血了。我从地上起来准备还手。沈某用脚踢我的身体(主要是腰部),用拳头打我的头和脸。后来陈D出来了,我叫陈D报案。有人将张某抱着,张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隔着一、二米远砸我。我躲了一下,砖头砸在我左手上。张某还说:“我叫张某,明天把你的网吧砸了。”这时警察过来将张某和沈某带到了派出所。张某、沈某以及一个穿白色外套的姓沈的男子打了我。这个姓沈的男子是用脚踢我的。我左眼边有血,左手背一个大包。左眼是张某用拳头打的,左手是张某用砖头砸的,砸我的砖头是半截的。我还过手,我用手打的张某。陈D、陈某某还有其他我叫不出来名字的网吧上网人员看到了打架过程。我们当时在网吧门口打的。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打架,我劝架被打,我们以前没有矛盾,我也不认识张某和沈某。其2013年1月22日陈述:当时动手打我的人有张某、沈某、姓段的男孩、李某春的儿子四个人。我左眼角出血,是张某用手打的。左手第二掌骨骨折、断开了。我左手的伤有可能是张某用砖头砸的,也有可能是我被打倒后,这四个人打的或用脚踢的。当时在现场的有胡某某、任某甲、陈D等人。沈某等人刚开始脱架,后来看我还手了,沈某也动手打了我,其他人是拉拉扯扯的,后来四个人都动手了。2、被害人陈某某2013年1月20日陈述:我的小名叫某某毛。昨天夜晚七、八点钟,我在周党镇好莱坞网吧上网,况C说张某脸黑。张某就将我叫到网吧外面,让我将况C叫出来,他要打况C。我认识张某,我跟张某说都是邻居我不能喊。张某说:“你不喊我打你”。他用手扇了我一耳光。我想张某喝醉了,就没有理会他,就进网吧了。当时旁边有沈某在脱架,没有其他人。过了五分钟,张某又把我叫到网吧外面。网吧老板任某某也出来了。张某将我扯着,任某某对张某说:“你要闹事,你不能在我这儿闹。”张某说:“没有你的事,你走。”任某某不走。张某将任某某的衣服揪着,并说:“你不走,我就打你。”然后就打起来了。他们两个人互相打起来。用拳头打,用脚踢。沈某看见张某打架,也帮张某打任某某,也是用拳头和脚。他们打起来后,网吧的人都出来看。张某拿砖头砸任某某,砸在他身上,具体部位我没看清。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来了后将张某和沈某带走了。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张某、沈某、任某某三人,没有其他人。任某某的头被打破了,出血了,是张某和沈某两个人打的。我被打时有沈某在场。我和张某以前是玩伴,张某是酒后寻衅滋事。打架的地方是好莱坞网吧。3、证人李A2013年1月20日证言:昨天晚上六点多钟,我、张某、沈某和段某某四个人在沈某家吃饭。饭后,段某某先到网吧。大约夜晚20点多,我到好莱坞网吧二楼看段某某上网。我看见张某、沈某下去了。我和段某某跟着下来了。我看见我同学况C,就叫他回家。张某将陈某某叫出来,当时沈某在旁边。这时网吧老板任某某也出来,好像有人叫任某某进去,任某某不进去,双方就打起来了了。张某、沈某和任某某打,我在旁边脱架。接着任某某打电话,来了不少人,好像有一个人动手了,我不知道是谁。这时,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任某某将我扇了一耳光,警察将张某、沈某带走了。任某某的脸出血了,不知道是谁打的,沈某的鼻子出血了,是任某某打的。他们打架的地点是好莱坞网吧门口。4、证人段某某2013年1月20日证言:昨天晚上6点左右,我、张某、李A三个人在沈某家吃饭,喝了四瓶白酒。饭后我先到好莱坞网吧二楼上网。大约晚上七、八点钟,张某、沈某和李A也到网吧。李A说跟同学打架。我和李A就下来瞧,看见张某和某某毛(姓陈)在网吧门口吵。我把两个人拖开。我和某某毛进网吧,我劝张某、沈某回家。张某又把某某毛叫出来,二人又发生争吵,当时有我、李A在场。网吧老板(姓任)出来,张某说:“你进去,没有你的事。”网吧老板与张某争吵起来,二人打起来,用拳头打的,沈某也帮助张某打网吧老板,三个人打在一起,我和网吧出来的人就脱架。拖开以后,双方又打起来了。参与打架的有张某、沈某、网吧老板,还有一个男子帮网吧老板打沈某,那人将沈某按倒在地上打,将沈某的鼻子打出血了,这个打人的人我没看清。后来警察过来处理此事,将张某、沈某带走了。沈某的鼻子出血了,网吧老板和另外一个男子打的,网吧老板脸出血了,是张某、沈某打的,具体不知道谁打的。张某和沈某都动手了。打架过程中没有人拿东西打。5、证人况C2013年1月20日证言:我小名叫“某毛”。昨天晚上七点,我在周党镇好莱坞网吧一楼上网。这时,张某进来问我:“你是某毛呀!”。我说:“是的,人家打工打白了,你打工打黑了”。张某没有吱声。过了一会儿,我同学李某毛(李A)叫我回家睡觉。我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才知道张某打架的事。我和张某从小在一个湾里长大,在一起上过学。6、证人任某甲2013年1月24日证言:我住在好莱坞网吧对面。2013年1月19日晚上八点多,我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和妻子胡某某出来瞧,看见好莱坞网吧门口一群人打成一团,有四个年轻人和任某某打起来了。这四个年轻人都是南街茶棚人,我平时面熟,叫不出名字。我去脱架,拖开了,双方又打起来了。在打架的过程中,任某某被打倒了几次,四个人打他一个人,任某某的头出血了。后来派出所的警察过来了。参与打架的有四个年轻人和任某某,其中两个被带到了派出所。任某某这边就他一个人。那四个年轻人都动手了,有的连拉带打的,有的人多的时候不打,在偏僻的地方、人少的地方动手,后来听说有个叫张某的。双方开始互相用拳头打。我把张某拖开了,把张某手中的砖头抢下来了,张某又从网吧下坡那儿捡了一块砖头,照任某某砸了一下,好像是砸在太阳穴的地方。任某某的脸出血了,是张某用砖头砸的。第二天我听说任某某的手受伤了,对方一个年轻人的鼻子出血了。打架开始在网吧门口,后来打到了离网吧门口往南四、五米远的下坡的地方。打架时有陈某某在现场,其他人包括陈D是后来去的。我从家里出来时有十多人,还包括上网的人,我出来时已经在打。7、证人陈D2013年1月24日证言:2013年1月19日晚八点多,我上厕所回来走到我家门口台阶时,我看见二个人从南边过来。大约有五分钟,我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出来看见一群人打在一起,由于天黑,我看不清楚,我看见有任某某。我就去脱架但脱不开。任某某让我赶快报警。我就报警了。之后,我又去脱架,任某某还和那些人打在一起。这时又过来不少人,没有动手。一会儿,派出所的警察过来。我不认识参与打架的人,后来听说是周党茶棚的人。当时天黑,外面没有灯,双方打成一团,我确实不知道有多少人动手,我只认识任某某。打架是从网吧门口往南打的,一直打到下坡的地方。8、被告人张某2013年1月19日供述:今天下午五点多,我、沈某、段某某、李A四人在沈某家吃饭,四人喝了五瓶二锅头。大约七点多,我们四个人到周党镇好莱坞网吧上网。有个小时候认识的人,说我脸黑。我把我玩伴洋毛叫到网吧外面聊天。网吧老板对我们说:“你们不要闹事”。我说:“我叫张某。”。网吧老板说:“我不管你叫什么,你别在网吧闹事。”。网吧老板先动手照我打了一拳。我只好还手打他。我用拳头打他的脸,用脚踢他没踢住,被人拦住。沈某在旁边脱架,一直将我抱着。我记不清旁边有哪些人。我们吵闹时,警察来了将我和沈某带到了派出所。打我的人很多,我喝醉了,我见了打我的人本人我能认识,主要是网吧老板打我,我这方就我动手了。网吧老板叫了几个人,大约有五到六人,这些人动手打架没有,因我喝多了,我不知道。其2013年1月20日供述:2013年1月19日20点左右,我和沈某在罗山县周党镇好莱坞网吧上网,因喝醉了,与某某毛发生争执,网吧老板劝架,我、沈某与网吧老板打起来了。后来,经鉴定,网吧老板的伤为轻伤。其2013年2月4日供述:我和某某毛聊天,聊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了。网吧老板(我后来知道叫任某某)出来说:“你别在我这儿闹事。”。任某某照我的脸打了一拳。我开始还手。我和任某某互相用拳头打。中途我被打倒在地。现场有某某毛、我、沈某、段某某、李A、任某某、任某某的弟。任某某打电话叫来了不少人,大约有四、五人动手打我。任某某这方有四、五人打我,我叫不上名字。我没有拿砖头砸任某某。沈某没有帮我打任某某。任某某没有伤。我们打架的地方是从网吧门口往南打到老幼儿园门口。任某某先打我,我也不知道任某某为什么打我。其2013年2月26日供述:我在网吧里面碰见我一个村的男孩上网,他叫什么名字我不晓得。他当时对我说了一个么事,我听沈某说他骂我,我就叫陈某某把他叫出来,陈某某没有叫。网吧老板任某某叫我们不要在网吧闹事,我和任某某发生争执,任某某二话没说,一拳打在我眼睛上,我就还手打起来了。我用拳头打的。任某某叫人过来了。我没有打陈某某。任某某先动手打我,并且两个人打我一个人。沈某没有打过任某某。出事当天我喝了一斤多白酒。段某某、李A没有打过任某某。我拿过一块薄木板砸任某某没有砸住,我没有拿砖头砸任某某。其2013年5月24日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9、被告人沈某2013年1月19日供述:今天下午17点30分左右,我和张某、李A、段某某四人在我家吃饭,四个人喝了四、五瓶二锅头。吃完饭后,段某某先到网吧上网。大约20时左右,我、张某、李A三个人去好莱坞网吧找段某某,让他回家睡觉。我们三个人到网吧,看见况某毛(小名),况某毛说张某长得黑。张某没有理他。况某毛和我们从小就认识。张某将陈某某叫到网吧外面,对陈某某说让陈某某将况某毛叫出来。这时,网吧老板也出来了,对我们说:“你们不要闹事。”。张某说:“你做生意,不关你的事,我们说点事。”。网吧老板说:“你牛什么。”。网吧老板一耳光扇在张某脸上。张某就还手打了网吧老板一拳,打的是肩部。我就从后面抱着张某拖着张某走。网吧老板和张某双方又打起来,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我抱住张某的时候,网吧老板用拳头打我的鼻子,打了好几下,我的鼻子当时就出血了。网吧老板一脚将我踢倒在地。我正准备还手,好像是网吧老板的老婆将我拦住了。网吧老板叫了大约有十多人,但是没动手。网吧老板又打了我鼻子二下。他还准备打张某,也有人脱网吧老板。后来警察来了,我一直抱住张某,叫张某到派出所将事情说清楚。网吧老板说我和张某打他,警察将我俩带到派出所。我没动手打网吧老板。我看见网吧老板的脸出血了,张某的嘴出血了,我鼻子出血,膝盖破皮了,是我跪在地上碰的。参与打架的对方有好莱坞网吧老板,我这方有张某。其2013年1月20日供述:任某某先打张某,张某还手,我脱架。任某某也打我。我记不清我是否动手打过任某某。其2013年2月4日供述:任某某照张某的脸打了一巴掌,并说张某牛什么。张某还手,任某某和张某互相用拳头打。我抱住张某的腰,说都是一个湾的,不要闹事。我把张某往一边脱。任某某照我的鼻子打了几拳。我的鼻子出血了。张某本来想走,看我鼻子出血了,就还手打任某某。接着任某某旁边的人,应该是网吧的人,也帮任某某打我和张某。接着任某某叫来的人也来了,大约有十多人,当时动手的有三至四人。任某某或任某某旁边的人用脚将我踹倒在垃圾堆旁边。参与打架的有任某某、任某某网吧的人(当网管的人)、任某某叫来的三至四个人。当时太乱了,我不知道有谁,也看不清楚。我方就张某打架。在网吧外面,张某打过陈某某一耳光。我不知道张某为什么打陈某某。任某某先动手打张某,张某才还手的。我没有看见张某拿砖头砸过任某某。我没有动手打任某某,我只是脱架。段某某和李A没有参与打架,他们送况C回家了。其2013年2月26日供述:网吧老板骂我和张某:“你个小王八羔子,别在这儿闹事。”。任某某用手扇了张某一耳光,张某还手,我脱架。张某打过陈某某一巴掌。其2013年5月24日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10、案发现场方位图在卷。11、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第(2013)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任某某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其外伤属于轻伤范围。12、被害人任某某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在卷。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14、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某、沈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3年1月19日20时24分,该局周党派出所接到“110”的指令称:罗山县周党镇好莱坞网吧门口有人打群架。该所民警遂到现场,根据报案人任某某的指认,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张某、沈某传唤至该所调查。15、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某、沈某的前科证明,本院(2007)罗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905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被告人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11月7日止)。被告人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11月7日止)。16、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在卷。17、被告人沈某的户籍证明在卷。18、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口头裁定笔录在卷,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任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沈某的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沈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任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任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对张某、沈某、段某某、李A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沈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沈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曾治民审判员  方 平审判员  姚忆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