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寿贤根与杨旭飞、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贤根,杨旭飞,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傅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寿贤根。被告:杨旭飞。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灿才。被告:傅云锋。原告寿贤根与被告杨旭飞、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傅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贤根起诉称,2011年3月21日被告杨旭飞、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由被告傅云锋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原告签下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止。收到借款后分别在借条上签下并按手印和印章。上述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和支付本息,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支付原告利息(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该债务清偿日止按2%计算的利息);被告傅云锋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杨旭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寿贤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