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戢运根,该社区主任。被执行人陈宙,市民。本院在执行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方式为申请执行人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了林权证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