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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根深与马彦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高根深。被执行人马彦秋(马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元、诉讼费5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350元,共计26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彦秋(马货)银行存款269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