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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水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白水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水执字第105-2号申请人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君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登有,系公司总经理。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了该案案款,该案已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