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与周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周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委托代理人:许吉鸣。被告:周烈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责人:叶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诉被告周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