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黎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黎某。被告: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以与被告协商处理本案,不需要本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铭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