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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芦顺生与刘晓涛、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芦顺生,刘晓涛,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顺生。委托代理人范晓玲,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晓涛。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顾有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宁,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顺生、原审被告刘晓涛、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1)玄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军,被上诉人芦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晓玲,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晓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1)玄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上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