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建庄、程建琦与濮阳县文留镇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庄,程建琦,濮阳县文留镇供销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程建庄,男,1955年12月2日生。原告:程建琦,男,1962年7月15日生。被告:濮阳县文留镇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保拴,系该社主任。原告程建庄等诉被告濮阳县文留镇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庄、程建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建庄、程建琦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效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