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宜刑初字第115号艾大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大军,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大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艾大军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艾大军伙同“结啯”(另案处理)窜至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688号18栋楼下的车棚,见黄上辉的一辆台菱牌大公主型女式踏板电动车停放在车棚内,两人将车盗走,由艾大军驾驶该车逃离现场。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走的台菱牌大公主型女式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8元。2013年1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宜州市广维集团公司宿舍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艾大军精神恍惚疑是吸毒人员,后治安传唤其到派出所问话,并于当日以吸食毒品对艾大军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大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上辉的报案陈述;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在宜州市广维集团公司宿舍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艾大军精神恍惚疑是吸毒人员,后治安传唤其到派出所问话的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合格证、购车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艾大军所持有的作案工具的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艾大军伙同“结啯”盗窃黄上辉电动车出广维集团宿舍区大门的录像截图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艾大军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艾大军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的情况;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宜价鉴(2013)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8元;被告人艾大军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大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因同案人尚未归案,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艾大军在因吸毒被带到派出所问话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大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大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艾大军退赔失主黄上辉经济损失2518元。三、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六角型”一字批一把、“7”字型套筒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赖艳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