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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东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716号原告东营市东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7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69075-5。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玫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东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