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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姚水利、张玉芹、李磊、李权、李姚娟与焦根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水利,张玉芹,李磊,李权,李姚娟,焦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姚水利,男。申请执行人张玉芹,女。申请执行人李磊,男。申请执行人李权,男。申请执行人李姚娟,女。被执行人焦根红,男。本院在执行蒲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水利、张玉芹、李磊、李权、李姚娟与被执行人焦根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根红已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已函告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99号案件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