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学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04号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谢业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曹学明已向原告履行了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