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呼振平、李增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军,呼振平,李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振平,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增芳,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建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7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振平、李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15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229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56800元;2、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2290元由被执行人呼振平、李增芳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