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徐河与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河,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徐河。被告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被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河与被告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河撤回对被告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徐河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邴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