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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徐河与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河,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徐河。被告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被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河与被告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河撤回对被告承德县上板城燕峰家电销售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徐河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邴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