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津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文全、李玉娜申请执行张光程、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文全,李玉娜,张光程,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卓文全。申请执行人李玉娜。被执行人张光程。被执行人杨海军。卓文全、李玉娜申请执行张光程、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其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98589.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海军、张光程至今未自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海军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街*号*幢*单元*号住房一套。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98589.41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津县人民法院(2013)新津执字第17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