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430号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李荣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献忠。被告李刚。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物业费至今未缴,众所周知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会直接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使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置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于不顾,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最终将损害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2010年9月8日至2013年3月31日物业费10342.60元(物业费计算:面积256.64㎡、物业费单价1.3元/㎡/月、欠费月数31个月、256.64×1.3×31=10342.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李刚,但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情况,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淑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玉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