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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子军与殷子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军,殷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00280-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军,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殷子勤,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子军与殷子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子军就判决确认的殷子勤付清其修理工工资50000元,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临执字第0028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殷子勤所有的皖K×××××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殷子勤债务已清偿,申请执行人李子军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殷子勤所有的皖K×××××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