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春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佩珍、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0年下半年,我在浙江织里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我们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我们大部分时间仍在外打工。2001年12月12日,儿子王小康出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逐渐染上赌博,对家里的生活和小孩不管不顾。2006年9月,我到被告打工处探望,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我质问被告,被告对此也予以承认。这件事情后,我与被告感情急剧恶化,二人心中都有了疙瘩,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2007年4月,被告从打工处出走后就再未与我联系。几年来,儿子一直与我生活,被告不尽母亲应尽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王小康跟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00元/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3、歙县三港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情况。4、婚生子亲笔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同证据3。5、婚生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情况。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驳回原告三项诉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结婚、生子信息属实,其它部分不属实。被告未染上赌博,无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没有不尽母亲义务。被告虽然在外打工,但经常看望小孩,经常买东西,尽了母亲义务。被告吴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吴五伢、吴加宝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感情未破裂;婚生子与被告感情好,被告尽了母亲义务。被告吴某对原告王某提交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5无异议;证据3的内容不客观,不属实,双方均外出务工,村委会根本不了解他们的情况;证据4因孩子未到庭,无法核实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某对被告吴某提交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双方一开始感情可能很好,但自2006年开始,因被告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越来越差,被告多年不回家过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浙江织里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01年12月12日,婚生子王小康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婚后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应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熊杰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